據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 備受關註的“首都機場7·20爆炸案”29日9時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,該院終審裁定,駁回冀中星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 2013年10月15日,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。一審宣判後,冀中星在法定期限內以其系過失引發爆炸,原判認定事實不清,適用法律錯誤,程序違法,且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。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,合議庭經過閱卷,訊問上訴人冀中星,聽取辯護人的意見,認為該案事實清楚,決定不開庭審理。
   三中院認為,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,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,量刑適當,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應予維持,依法作出上述裁定。
   冀中星的親屬、媒體記者等旁聽了本案的宣判。  (原標題:冀中星被判六年徒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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